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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産取得税の軽減制度(中国語)

更新日:2024年9月1日 印刷ページ表示

关于住宅・住宅用土地轻减制度

在取得住宅/住宅用土地时、符合下记要件的、可适用轻减制度。

1 关于住宅轻减

a 新建的住宅

b 取得了新建、并且未使用的建卖住宅(※占地面积为50~240平方米)

c 取得了二手住宅(要件为以下3点全部达标者)

A 占地面积为50~240平方米

B 取得者自己居住用房

C 在1982年(日文:昭和57年)1月1日以后新建的

  • 手续 a及b原则上不需要申请、c需办理申请手续。
  • 必要文书 家屋的登记事项证明书(登记簿胜本原件),

(如有必要、还会确认买卖契约书等。)

2 关于住宅用土地轻减

a 土地取得后、3年以内新建了住宅的(※占地面积为50~240平方米)

b 带土地的建卖住宅、建物新筑后1年以内取得的

c 1的c项要件完全达标,取得的二手住宅

  • 手续 a 、b、 c都需要办理申請手续。
  • 必要文书 家屋的登记事项证明书(登记簿胜本原件)

※「占地面积」是指、复合用住宅只限住宅部分;増筑时,既存部分和増筑部分的合计;有车库・杂物房等住宅用附属家屋时、主要家屋和附属家屋的合计。

关于常有的咨询问题

※请联系县税课地税课伊势崎行政县税事务所,以了解减免多少税额或需遵守相关程序。

关于房地产取得税的咨询窗口

〒372-0031 伊势崎市今泉町一丁目236

群马县伊势崎行政县税事务所 县税课 课税担当

咨询电话 0270)24-43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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